

為被告陳明振涉嫌誹謗罪,敬提刑事告訴狀:
一、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刑法第339條第1項,定有明文。
二、緣民國100年9月27日自由時報標題「林新丁當顧問 國民黨諷學賄」之報導末段略謂:「國民黨雲林縣黨部主委陳明振表示,林新丁爭取提名是民進黨的家務事,他不予置評,不過,林新丁五月間才因為賄選案被解除議員職務,由他(原告)來擔任蔡英文雲林競選總本部顧問團團長,莫非是要諮詢賄選方法?」(告證一)
三、查被告陳明振身為中國國民黨雲林縣黨部主委,明知原告林新丁曾任職雲林縣議員,為地方上知名之公眾人物,且正積極爭取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民主進步黨於雲林縣第一選區之徵召提名,被告於接受自由時報記者採訪時,明知採訪結果將因報導刊登而分散傳播予不特定多數人知悉,然被告卻以基於毀損、侵害原告名譽之目的,竟向媒體表示原告擔任蔡英文雲林競選總本部顧問團團長,莫非是要諮詢賄選方法云云。被告上開惡意發言內容顯係以子虛烏有之抹黑手段,影射原告有賄選行為,致原告社會聲譽受有嚴重損害,實屬惡意發表、傳述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言論,並使之散布於眾,顯然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誹謗罪。
四、綜上所述,懇請 鈞長明查,速將被告起訴,以維告訴人之權益,致感法恩。
此 致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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