石化工業無論平時的污染或工安事件的損害,國內外皆然,台灣無法幸免,企業所有人應誠實面對秉持污染者付費,而為了公平正義合理補償應分為平時污染的補償,和工安事件的損害補償,結論如下:
(一)平時污染的合理補償機制
石化工業係高污染產業,平時工廠正常運作下也會對鄰近地區的農業經濟產生影響,政府為了發展經濟往往較保護產業,使企業所有人對污染損害賠償,只有在重大災害發生時才要補償,平時的污染置之不理,這些都是不負責任的作法,本文以為企業所有人對平時的污染損害應建立合理補償機制如下:
補償的目標:在於使國家資源配置達到最適點,讓經濟和環保齊頭並進。
交易的方式:工業所有人的經濟活動造成非交易當事人的農業經濟之影響,應透過協調補償的方法,交由市場機制解決,讓企業產出與社會產出臻於最適點。
給付的對象:工廠鄰近鄉鎮實際從事農、林、漁、牧的自然人。
工廠所在地的縣市政府。
給付的範圍:工廠所在地的鄉鎮。
工廠附近的鄉鎮。
工廠所在地的縣市政府。
給付的金額:給付的金額為個別財產損害及交易成本的總和。
交易成本:如參與登記,金額給付,個別財產計算等行政費用,交易成本越少越好。
給付的標準:工廠所在地的(毗鄰)的鄉鎮占1/2,(交易成本扣除)。
工廠附近(污染所及)的鄉鎮占1/2(交易成本扣除)。
個別財產計算:以六輕工安事件補償為例,其個別財產計算方式:
1.農地—給付土地機會成本之損害。(年計算)
2.文蛤—給付生產要素成本之損害。(年計算)
3.漁蝦—給付生產要素成本之損害。(年計算)
4.牡蠣—給付生產要素成本之損害。(年計算)
5.畜產—鴨、鵝生產的成本之損害。(年計算)
(二)工安事件的合理補償機制
有關工安事件發生的損害補償是因工廠發生工安事件致使毒物、污染外洩等造成之所得、牲畜、土地,或其他生產因素之損失。企業所有人基於損害的因果關係,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給付,所以給付的對象應是政府認定之實際從事生產之受害自然人,因為距離是解釋污染程度的變數,所以給付的標準分成毗鄰或附近地區之輕重不同,應是合理的。參考台中火力發電廠協助金的發放標準,給付標準以毗鄰居多,附近鄉鎮次之,道理一樣。
災害發生時,由於縣市政府是直接負責救災的單位,每一次事件發生時,首先發生救災費用的即是縣市政府,在認定災損的過程,縣市政府當然是損害補償的對象。在計算損害成本時,如參與登記、給付發發、行政費用等交易成本一併計算方為合理。
工安事件的合理補償機制整理如下:
補償的目標:損害者認定其過失,負補償責任。
給付的對象:(1)政府認定災損之實際從事農、林、漁牧生產的自然人。
(2)縣市府。
給付的範圍:(1)工廠所在地之鄉鎮。
(2)鄰近地區的鄉鎮。
(3)工廠所在地的縣市政府。
給付的標準:(1)工廠所在地的鄉鎮佔補償金額的1/2 (扣除交易成本) 。
(2)工廠鄰近地區佔1/2 (扣除交易成本) 。
(3)交易成本(愈少愈好)。
給付的金額:認定災損之金額及政府的損害金額。
交易的方式:透過協調補償的交易方式解決。
交易成本:如參與登記,金額給付,個人財產計算等行政費用,交易成本愈少愈
好。
個別財產計算:以六輕工安事件補償為例
1.農地—給付土地機會成本之損害。(年計算)
2.文蛤—給付生產要素成本之損害。(年計算)
3.漁蝦—給付生產要素成本之損害。(年計算)
4.牡蠣—給付生產要素成本之損害。(年計算)
5.畜產—鴨、鵝生產的成本之損害。(年計算)